女子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引热议,如果还手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吗?
有人打我们,如果还手算不算正当防卫呢?
要想把这事整明白,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是这样说的: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款对防卫过当做了说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第三款也对无限防卫做了限制性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能够得出,具备以下四条的才是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二、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构成了防卫过当。但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这几类暴力犯罪,进行的正当防卫,则没有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的要求。也就是说,对这几类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对犯罪行为人造成伤亡了,人民法院也不会认为正当防卫人是犯罪行为。
我们共同学习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现在回到题主提问,有人打我们,如果还手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吗?
题主设定的的场景是有人打我们,基本可以排除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几种暴力犯罪,所以我们还手不能无限度,我们对谁还手、什么时间还手、还手还到什么程度,还手时的主观心态怎样,是衡量我们是不是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
首先,谁打我们,我们对谁还手。这很好理解,张三打我们,我们对张三还手。。我们不能对与张三同来的李四还手。有的人想,李四虽然没动手,但张三和李四是一伙的,李四弱一点,我们打服李四,他们就不动手了。这就不是正当防卫了,是斗殴心态。围魏救赵不是正当防卫。
其次,应当是别人正在打我们时,我们还手。先发制人不是正当防卫。许多影视作品里的情节要从法律角度分析,都是事后防卫,构成故意伤害或杀人。比如:正反角最后终极决斗。正角被打得奄奄一息,倒地不起。反角洋洋得意,杨长而去。反角都走出很远,正角找到了什么(可能是匕首)朝反角甩过去,正中反角后心,反角死亡。
第三,我们还手以能够制止打人者停止打人就可以了。否则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比如,打人者说,别打了我服了,或者有旁观者喊别打了,再打就打死人了。这时我们仍继续打别人。就是防卫过当了。
第四,还手时的心态目的也很主要。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打人者的打人行为。你打我,我就打你,甚至想报复,都不是正当防卫的心态。这样的心态驱使下的行为也容易超过必要的限度。
所以,有人打我们,如果还手还真不全是正当防卫。还要结合还手时的具体情况做综合分析判断。
互殴说法是谁提出的?
"互殴"这个法律上的概念是由中国宋代法学家司马光提出的。他在《资治通鉴》中提到:“一人打人称偿,相持不下,相与互殴,致伤死者。”意思是如果两个人因打架引起纠纷,不能找到谁是主动方,或者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认为是"互殴",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司马光提出"互殴"这个概念,其实是为了解决民间打架纠纷中常常出现的难以确认责任的问题。在明清时期,"互殴"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确立,成为了判断某些打架案件责任的法定条款之一。
和人发生口头矛盾?
打人必是犯法,但要看伤情结果,如果是一点皮肉伤,鉴定结果是轻微伤,那是构不上刑法,属于治安方面。于是乎,如对方跑了,被打者又说不出对方是谁,于是乎,你录完口供可以走了,等那一天盲猫碰到死老鼠时,一个不在意抓到那个嫌疑人时案就破了,如抓不到时间久了就不了了知。当是轻伤时,是刑事,但结果基本和上说的一样。当是重伤或至残是比较重的案之。当被打死时是大案,这样会抽够人手,命案必破的指导思想,可能很快就破案了。
对面寻衅滋事我动手算互殴吗?
不一定,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是正当防卫。
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公安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两人互殴有受害者吗?
没有受害者。
互欧双方都有实施不法侵害的故意,以及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互殴时如果自对方轻伤以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