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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第五十三条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有人说皮尔洛是世界上唯一有资格站着踢球的人?
根据皮尔洛这些年来的表现,他的确征服了球场上面的一群人,包括对手。他踢球极具美感,有人说他是闭着眼睛睡着踢球的,也有人说他就像一个忍者,时刻潜伏给人致命一击。其实作为一名中场,他有着自己的弱点,比如说身体对抗并不出色,体能也并不好等等的劣势,但是这些缺点并不能掩盖他极具特点的优点。
皮尔洛一开始的时候只是在前腰的位置上面,但是由于本身的身体对抗并不出色,爆发力和速度都不强,所以导致他在这个位置明珠蒙尘。后来到了安切洛蒂执教的时候,他终于遇到了这位对于他来说足以影响一生的伯乐。
安切洛蒂充分发挥了皮尔洛自身的特点,由于了解皮尔洛视野广阔,传球准确,任意球能力强等特点,所以安切洛蒂将皮尔洛这位当时的前腰安排到了后腰的位置上面,也就是所谓的“前腰后置”。在这个位置的皮尔洛淋漓尽致发挥了自己,他在球场上面的时候就像一头沉睡的雄狮,对手措不及防下面就可能会被他用富有想象力的传球贯穿全场。
他的任意球能力十分出色。在整个世界足坛里面除了开创电梯球的儒尼尼奥之外,就只有C罗能够较好地发挥出这种类型任意球的特色。但是C罗在受伤后电梯球的能力也下降了非常多。皮尔洛的电梯球技术十分出色,他射出的球力度并不算十分大,但是弧度却十分诡异,让人触不及防,而且除了电梯球这一个任意球特技之外,他的任意球风格还十分不统一,有时候是拉出完美的弧度,有时候是贴地斩,让对手根本没办法制定战术来防守。
不过也正如前面所说,皮尔洛由于身体对抗能力不强,速度不快,所以就必须有一名能够和他搭配的队友,而在AC米兰时期这位队友就是加图索,到了后来的尤文时代就是比达尔或者偶尔担任这个职务的博格巴。可是如果面对比较强的对手的时候,皮尔洛可能就会由于防守压力过重而导致他个人特点没有办法发挥出来。
在2014-2015赛季面对强大的巴塞罗那MSN组合,由于对方的进攻压力实在是太重,所以导致他身负的防守责任也相对应增加,因此在那场比赛中他几乎没什么亮点的发挥。所以可以这样说如果皮尔洛防守端表现非常出色的话,那么基本上就是队伍压力太大,他也会在比赛中几乎没有什么表现的机会。
所以由于皮尔洛本身踢球风格比较儒雅,基本上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身体对抗和突破,所以才会被人称为唯一能够站着踢球的人。而的确他也真的有这个能耐,在当时他也是能够和哈维、小白等人一较高下的顶级中场之一。可惜的是在那一年哈维和皮尔洛两位顶级中场都相继离开欧洲足坛,远赴他国,后来更是宣布退役,成为了教练。
三十多岁的人还痴迷网络游戏是为什么?
“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三十岁本应该是拼搏的年龄,为了房子车子,娶个更优秀的媳妇,有个美满的家庭,也许正是因为这些,让人感觉太有压力,三十岁沉迷游戏只能说是一种逃避现实压力的选择。
现实中压力太大了,要拼搏的东西实在太多太多了,但是在虚拟世界里面,可以放飞自我,想干嘛就干嘛,这时候游戏成为发泄自己心中不满的道具。他们躲在游戏的虚拟世界里面,不愿意走出游戏的世界去现实世界接触新鲜的事物,这样的结果只有一个,恶性循环,越是沉迷游戏越久,越是恐惧外界的世界,渐渐的就会逐渐丧失与人交往的各项基本技能。
游戏的用途本应该只是用来打发业余时间,或者聊天交友的一个工具,但是三十岁还沉迷游戏只能说明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他更喜欢虚拟世界,至于是什么原因,那就有很多了。
曾经我也有一段时间沉迷游戏,整体就是游戏,以为玩了游戏之后可以填补寂寞空虚,但是玩了之后发现自己更空虚更寂寞,虚拟世界的朋友你根本不知道对面是什么样子,是好还是坏,所以这里还好告诫各位玩友,游戏适度就好,多了没啥味道,多聚聚餐,多走走,多见识见识才是应该做的。
嬴政在赵国做人质的时候?
秦朝和汉朝是两个时代,同样也给人一种错觉,就是两个王朝的开创者,秦始皇嬴政和汉高祖刘邦是两个时代的人。
但就现实来说,秦始皇和刘邦的年龄相差不大,一般认为是相差三岁。他们完全是一代人,只是因为建立功业的时间顺序,令人们产生了错觉。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秦始皇帝者,秦庄襄王子也。庄襄王为秦质子於赵,见吕不韦姬,悦而取之,生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於邯郸。
历史上明确交代了秦始皇的出生时间,但是很可惜,刘邦的出生时间,在正史中并没有明确记载。
后世有两种考证的说法:魏晋时期的皇甫谧认为:“高祖以秦昭王五十一年生,至汉十二年,年六十二。”西晋时期的陈瓒在研究《汉书》时,认为:“帝年四十二即位,即位十二年,寿五十三。”
这两人也大致属于同一时期,从两人的经历来看,皇甫谧属于职业写手,属于民间派。
而臣瓒,目前没有准确定论这个人是谁,一般认为是西晋校书郎傅瓒,所以臣瓒的说法可能更官方一点。
嬴政在赵国做人质时,刘邦还在撒尿玩泥巴
秦始皇嬴政的童年,其实是很不幸的,公元前259年,出生在赵国的邯郸。此时造成赵国衰落的长平之战,刚刚结束几个月,可想而知他们一家人在赵国的待遇。
赵国人绝对是有杀了他们全家的心思,但是赵国急于求和,结束这场战争,才没有下手。不久之后,赵国答应割让秦国的六座城池反悔了。
秦昭襄王悍然发动邯郸之战,派遣王陵、王龁先后率军攻打邯郸。吕不韦得到赵人要杀嬴政一家的消息后,连夜带着嬴异人逃出邯郸,留下三岁的嬴政和母亲赵姬在邯郸相依为命。
赵国人本来打算杀死赵姬和嬴政泄愤,但是赵姬原先是赵国富贵人家的女儿,得以带着嬴政藏了起来。就这样,赵姬带着嬴政,在赵国邯郸过起了东躲西藏的日子。
终于到了嬴政八岁的时候,他的曾祖父秦昭襄王去世了,他的爷爷嬴柱登上秦王之位,立他的父亲嬴子楚为太子。赵国不想再把秦国得罪狠了,就把赵姬和嬴政,送回了秦国。
如果按照刘邦比秦始皇小三岁来算的话,邯郸之战时,刘邦刚刚出生。嬴政在邯郸流浪时,刘邦也从一个小孩子,长大成为一个五岁的少年了。
《史记》记载,及高祖、卢绾壮,俱学书,又相爱也。
所以这段时间以后的时间,刘邦不仅在街上与小伙伴撒尿玩泥巴,刘太公也将其送入学堂,读书学习去了。
秦王嬴政继位后,吕不韦、赵姬专政,刘邦开始追星了
公元前247年,在位三年的秦始皇的老爹秦庄襄王去世,年仅十三岁的秦王嬴政继位。因秦始皇年幼,秦国的朝政由相国吕不韦和太后赵姬把持。
八年后,二十一即将亲政的秦王嬴政,在雍城蕲年宫行冠礼。太后赵姬的情夫嫪毐发动叛乱,想要杀死嬴政,另立自己与赵姬的私生子为秦王。
秦王嬴政事先早有准备,在蕲年宫布下三千精锐秦军,派遣丞相昌平君率军平定嫪毐的叛乱。趁着这次叛乱,嬴政收回吕不韦和赵姬的权力,掌握秦国朝政大权。
在秦王嬴政虽然登上王位,但因为年幼,朝政都在吕不韦的掌控中的这段时间。在沛县的另一位开国之君,汉高祖刘邦,也没有闲置。
已经十来岁的刘邦,跟别的出身农家的少年不一样,别人都是早早地跟着父母下地干活,为自己置办一份家业。
但是刘邦却是“不事家人生产作业”,压根就不愿意下地干活,整天在大街上厮混。从老爹、兄嫂那里混口饭吃,天天被人嫌弃。
刘邦在街上混得时间久了,经常听人说起魏国的公子信陵君的传说,内心十分仰慕。于是刘邦决定前往魏国大梁,投奔到信陵君的门下。
信陵君死于公元前243年,刘邦前往大梁投奔的时间,距离这个应该不会太远。古代信息传播比较慢,刘邦去大梁前,还不知道信陵君的死讯,如果时间间隔太久的话,天下人肯定都知道信陵君的死讯了。
刘邦到了大梁后,才知道信陵君已经去世,所幸这时候,信陵君的门客张耳也在招收门客。刘邦这一趟总算没有白跑,就到外黄,投入张耳门下,至此两人建立很好的关系。
刘邦这种行为,像极了现在的追星族,可以说,不喜欢上班工作的刘邦,可能就是历史上最早的追星族。
但是很可惜,没有见到偶像,偶像就去世了。后来刘邦路过信陵君的墓地,专门封赏了一块土地和五户人家,祭祀供奉信陵君的陵墓。
游历天下,也是刘邦的成长方式,为将来的事业奠定了基础
你最反感男生的哪些行为?
1.大庭广众之下就挖鼻孔,或者用手直接抹鼻涕。
2.浑身喷很浓的香水味,呛鼻子。
3.把和女朋友发生关系的过程当成谈资分享给大家听。
4.妖里妖气的,打扮得咋一看还以为是女生。
5.走到哪里嘴里都叼着一根烟,还自认为很帅。
6.满嘴脏话,要么不说话,一说话五句话有四句话都带脏话,骂骂咧咧的。
7.油嘴滑舌的,跟哪个女生都能说荤段子。
8.见异思迁,见一个爱一个,一下子和好几个女生交往。
9.甘心当舔狗,一点男人的尊严都没有。
10.邋里邋遢,不修边幅。
11.说话嗲嗲的,娘娘腔,不知道的还以为是个变性人。
12.眼神色眯眯的,看见每个女生眼睛都放光,恨不得把对方吃了,特猥琐。
13.脾气暴躁,跟女朋友吵个架就把女朋友往死里打,打完又低三下四的道歉。
14.不注意个人卫生,有些男生你一靠近他,他一说话嘴里发出很难闻的怪味。
15.说话喜欢吹牛、满嘴跑火车,能扯到十万八千里去,尽给女朋友画大饼。
16.和女生一起吃饭总是要女生买单,自己坐在那跟个木桩一样。
17.总是爱抱怨,却不知道去努力。
18.一件事能说七八遍,他自己不嫌烦,听的人都嫌烦了。
19.一加好友连面都没见过就口口声声说喜欢人家,爱人家。
20.吝啬鬼,总是找别人要红包。